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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02 22:46:57 本文来源:

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特组建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并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条  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在河北以岭医院领导下的伦理咨询组织,负责全院人体生物医学、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验证、医疗新技术应用以及涉及人类受试者临床研究的科研项目中有关伦理问题的论证和审查,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的伦理准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医学科研中受试者和公民的利益,促进临床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受河北以岭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临床研究领域内的重大医学伦理问题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咨询性意见。对付诸实施或者将要推出的涉及人的临床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伦理方面的评估、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局部调整或应该终止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我院人体生物医学、临床研究、医疗新技术应用中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研讨,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交流和联系,提高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业务水平,开展伦理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当符合独立、胜任、多元和透明的原则。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受研究者、申办者及其主管部门的影响。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成员均为兼职,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名,秘书1-2人。委员由医药专业(含中医临床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以及外单位人员,并且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委员可以连任。如换届新的委员应有三分之一的比例。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向主任提交辞职信辞去其职位。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工作者;未能通过伦理审查的培训与考试,不能胜任工作者以及因年龄、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者可以被免职。因行为道德与委员资格相违背者取消伦理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组负责日常性事务。秘书组设在科教科。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一条  河北以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对急需解决的有关伦理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性意见。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分工协作制度。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委员可分别承担专题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交伦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委员会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利益冲突公开和回避制度,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